{C}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352号之一原告王建峰,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倪科伟,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超琪,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不详。被告俞东方,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峰诉被告黄超琪、俞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建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超琪、俞东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峰撤回对黄超琪、俞东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王建峰负担。
审 判 长 唐伟利
代理
审判员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陈海江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一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