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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669号

程益祺与毛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益祺,毛永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669号

原告:程益祺。

被告:毛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益祺与被告毛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益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益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鸿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