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669号
原告:程益祺。
被告:毛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益祺与被告毛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益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益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鸿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