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赖学鹏,该××经理。被执行人韦志红,男。本院在执行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志红关于(2015)钟民初字第508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韦志红依照协议向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了物业服务费2662.1元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邕
审判员 邓有光代理审理员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