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2行初16号原告李科峰,男,汉族,农民,1988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跃钦。特别授权。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住址:新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培斌,任该局局长。
原告李科峰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李科峰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科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科峰承担。
审判长 张兆萌陪审员 李 慧陪审员 王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