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91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友换,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63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家住麻章区,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3日17时许,吸毒人员冯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友换购买毒品冰毒。陈友换约定冯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某酒吧门前路段进行毒品交易。之后,陈友换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向冯某出卖1小包毒品,收取人民币100元。交易刚完毕,公安民警将陈友换和冯某抓获,从冯某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和手机一部,从陈友换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00元和手机一部。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3克。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友换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另有现场勘验笔录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与毒品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换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友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友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陈友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劣性不改,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涉及毒品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友换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友换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的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毒品系违禁品,应予销毁。扣押的二部手机及毒资100元,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及非法所有,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友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3克予以销毁,扣押的二部手机及毒资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