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补���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丁玲军,男。被执行人陆茂丰,男。被执行人吴从梅,女。被执行人李勇,男。被执行人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丁玲军申请陆茂丰、吴从梅、李勇、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null(2012)庐民一初字第91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陆茂丰、吴从梅、李勇、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丁玲军案款99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3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9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陆茂丰;吴从梅;李勇;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庐执补字第00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