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2217号
原告:罗凯明,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陈广红,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王雪海,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南侧商贸城西科技楼(飞翔纸业科技楼东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泉,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宁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泉,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穆培林,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罗凯明与被告陈广红、王雪海、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宁生、穆培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罗凯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凯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罗凯明负担。
审 判 长 金丹捷
审 判 员 高宏伟
人民陪审员 李仁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