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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2217号

罗凯明与王雪海、曹宁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凯明,陈广红,王雪海,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宁生,穆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2217号

原告:罗凯明,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陈广红,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王雪海,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南侧商贸城西科技楼(飞翔纸业科技楼东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泉,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宁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泉,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穆培林,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罗凯明与被告陈广红、王雪海、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宁生、穆培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罗凯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凯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罗凯明负担。

审 判 长  金丹捷

审 判 员  高宏伟

人民陪审员  李仁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