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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303号

郭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303号罪犯郭超,男,1989年5月13日生,陕西省富平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超犯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罪犯郭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超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郭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