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闵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碎铁村。法定代表人朱会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武土资规罚〔2015〕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权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责令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553.91平方米土地;2、责令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0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没收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0.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5553.9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5、承担案件执行费733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北湖兴钢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272.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