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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398号

皇甫海燕与刘忠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皇甫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398号原告皇甫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皇甫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皇甫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忍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