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398号原告皇甫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皇甫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皇甫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忍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自
皇甫海燕与刘忠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398号原告皇甫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皇甫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皇甫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忍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