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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283号

张志欢与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欢,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83号原告张志欢,男,汉族。被告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富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欢诉被告被告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欢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经催交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 豫

审判员 丁晓环陪审员 边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印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