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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532号

天津兆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兆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532号原告天津兆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泠里1-5-601号。法定代表人于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付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瑞民,该公司华苑供热站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诚,该公司华苑供热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兆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兆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兆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兆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