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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54号

[2015]民初2454号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湖北襄阳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五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付军,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五房地产公司被告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五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五房地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五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原告三五房地产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军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