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23行审114号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宝铅,被申请执行人高立峰,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张宝铅、高立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申请执行张宝铅、高立峰送达了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字(2015)1713号征收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申请执行张宝铅、高立峰作出的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字(2015)1713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张宝铅、高立峰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138000元;申请执行费1970元,由被申请执行张宝铅、高立峰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华
审判员 姜守华
审判员 李存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