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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2859号

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2859号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宣颐家园。法定代表人蒯文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瑞,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员工。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枫阳光双语幼儿园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张立鹏

审 判 员  阎 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关 珊

书 记 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