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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5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张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张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杨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秀,女,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系原告员工。被告张猛,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张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