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2141号
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9725-5,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必海。
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益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8009-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129号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佩毅。
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9109-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尧安新村。
法定代表人:罗能镇。
被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3502-5,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铖。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益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益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