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582号
原告:储百旺。
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界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百旺诉被告王界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百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百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胜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