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731号原告朱某,个体户。被告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
朱某与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731号原告朱某,个体户。被告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