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773号
原告:衢州市六点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机场南大门立大陶瓷市场4-2-3。
法定代表人:方庆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六点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建新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六点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建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六点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六点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繁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