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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615号

韩屹与陈佐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屹,陈佐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韩屹,男,壮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黎默默,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佐飞,男,壮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云雷,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河池市西环路107号负责人梁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配立,1979年5月14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屹诉被告陈佐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屹自愿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82元(原告已预交1136元),减半收取2841元,由原告韩屹负担。

审 判 长  古贵永

审 判 员  卢文兰

人民陪审员  陈 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