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051号原告林孝兴。委托代理人项起羽,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孝兴与被告林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2.4万元,双方已经和解,无再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孝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孝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林孝兴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张 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