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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051号

林孝兴与林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孝兴,林孝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051号原告林孝兴。委托代理人项起羽,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孝兴与被告林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2.4万元,双方已经和解,无再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孝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孝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林孝兴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张 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