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163号
原告:郑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俞力,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郑杰与被告俞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撤回对被告俞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