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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2163号

郑杰与俞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杰,俞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163号

原告:郑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俞力,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郑杰与被告俞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撤回对被告俞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