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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774号

马彦刚与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马彦刚,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周彦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774号原告马彦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建利,农民。被告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西兰大街乾都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引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南门外南街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彦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刚与被告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周彦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彦刚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彦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彦刚承担。

审 判 长  杜 彧

审 判 员  苏朝睿

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