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777号
原告:周伟。
被告:苏州优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镇恩潭新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泮斌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苏州优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6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