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300号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晶,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