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00号原告王立祥。委托代理人王志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金洪。委托代理人卢水生,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新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祥诉被告叶金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预以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祥撤回对被告叶金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立祥负担。
审判员 汪军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