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民初300号

王立祥与叶金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祥,叶金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00号原告王立祥。委托代理人王志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金洪。委托代理人卢水生,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新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祥诉被告叶金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预以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祥撤回对被告叶金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立祥负担。

审判员  汪军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