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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521号

秦东利与陈安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秦东利,陈安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521号原告秦东利。被告陈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利诉被告陈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两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裴晓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