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521号原告秦东利。被告陈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利诉被告陈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两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裴晓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