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153号原告张龙,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超,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清真食府楼上西单元六楼西户套房一套(价值约1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清真食府楼上西单元六楼西户套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