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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153号

张龙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龙,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153号原告张龙,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超,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清真食府楼上西单元六楼西户套房一套(价值约1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清真食府楼上西单元六楼西户套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