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101号原告马麦艳,女,生于1984年6月5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牟洒力哈,男,现年26岁,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麦艳诉被告牟洒力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麦艳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成明
审判员 牟自忠
审判员 周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