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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101号

马麦艳诉牟洒力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麦艳,牟洒力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101号原告马麦艳,女,生于1984年6月5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牟洒力哈,男,现年26岁,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麦艳诉被告牟洒力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麦艳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成明

审判员  牟自忠

审判员  周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