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30号
原告:周鹏,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贝贝,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爱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诉被告刘贝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贝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周鹏自愿提供30000元保证金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贝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