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2160号
原告:向廷海,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4********,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新生镇香水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王跃进,男,1981年0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系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万事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织代码:913205945570993785,住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奕宝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廷海诉被告苏州万事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现原告决定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向廷海承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杨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