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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173号

刘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17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