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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839号

李天群、北京市大道致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天群,北京市大道致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39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群,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大道致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305,组织机构代码55488794-2。法定代表人赵成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组织机构代码80162859-4。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天群与北京市大道致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