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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58号

吕便匣与雷瑞峰、田振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便匣,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吕便匣。被执行人雷瑞峰,农民。被执行人田振标,农民。被执行人陈小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一终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便匣与被执行人雷瑞峰、田振标、陈小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6)冀0632执5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军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学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