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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4036号

董长梅与陈家宝、吕吉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长梅,陈家宝,吕吉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董长梅,女,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贾月明,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宝,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九台市兴隆镇兴隆村3组。身份证号×××被告吕吉庆,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龙凤小区C3栋西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梅诉被告陈家宝、吕吉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长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