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9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海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褚明泰,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被告济南海邦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褚明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 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局姿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