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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447号

杨树军与易尚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树军,易尚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624民初447号原告杨树军,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张光勇(特别授权),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尚明,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树军与被告易尚明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本案原告杨树军与被告易尚明已当庭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易尚明自愿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300万元给原告,如到期未还清,则原告杨树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被告在2017年5月12日前仍未付清全部款项,则被告易尚明自愿继续支付未付款本金,另对未付清的款项从2017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在2017年5月12日前已付清的款项不计付利息;

二、原告杨树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70元,减半收取24435元,被告易尚明自愿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     飞     涛

人民陪审员 熊     安     球

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符     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