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997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江建胜,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威,该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36-9室。法定代表人宣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撤诉理由均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撤回本诉及反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撤回本诉。
二、准许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793元(已减半收取)由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