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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624号

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华强、晋小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王华强,晋小珊,王华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624号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200号,组织机构代码:63313003-2。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萧国辉,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华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晋小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王华琼,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强、晋小珊、王华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618元,由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雨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