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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保26号

李胜与夜成荣、赵淑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夜成荣,赵淑秀,许道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保26号原告李胜男,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夜成荣,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赵淑秀,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许道元,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男诉被告夜成荣、赵淑秀、许道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男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淑秀、许道元所有的价值254000元财产进行保全(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二村XXX号的房产价值中254000元部分进行保全、产权证号:FXXX),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赵淑秀、许道元所有的价值2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度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