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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4号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5民初4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庄传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秋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观念、处事方式不同,而发生分歧,并长期冷战,结婚十余年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尤其从2011年开始,被告以照顾父母为由,既不露面也不回家,与原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3、共同财产位于江汉油田五七振兴路1号27栋106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马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相识后自由恋爱,1998年11月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甲。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10年起,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开始冷战,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4年11月,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缺乏关心和交流,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江汉油田五七振兴路1号27栋106室的住房一套。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并已经庭审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往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为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双方又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补和改善,分居生活满一年,可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马某甲一直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马某甲亦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马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每月的实发工资为5694.36元,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江汉油田五七振兴路1号27栋106室的住房一套,原、被告作价为人民币220000元,因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该房屋现由原告及婚生女在居住,为保证其正常的生活条件,该住房归原告所有较为适宜,原告支付被告财产分割费用人民币1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婚生女马某甲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被告马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三、共同财产位于江汉油田五七振兴路1号27栋106室的住房一套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支付被告马某财产分割费人民币1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庄传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