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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701号

胡伟民与XX兴、徐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伟民,XX兴,徐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胡伟民。

被执行人:XX兴。

被执行人:徐菊红。申请执行人胡伟民与被执行人XX兴、徐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7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