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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63号

蓝信广诉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蓝信广,薛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63号原告蓝信广,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健,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信广诉被告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薛健的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向被告薛健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不在此居住。本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2016年5月5日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薛健的住址,无法向上述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薛健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蓝信广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明军

审判员  金玉兰

审判员  刘东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卓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