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606号
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青岛佳联研发生产基地机构代码59525207-0注册号370203120002041地址: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丁家智,该基地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学习,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069139-9注册号341622000034273地址: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青岛佳联研发生产基地诉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化工研究院青岛佳联研发生产基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肖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