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11号原告杨冯,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杨登宝(原告之父),男,1952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翟蕾,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冯诉被告翟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冯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冯承担。
审 判 长 何国环
审 判 员 张 林
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