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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11号

杨冯与翟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冯,翟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11号原告杨冯,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杨登宝(原告之父),男,1952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翟蕾,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冯诉被告翟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冯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冯承担。

审 判 长  何国环

审 判 员  张 林

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