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163号申请人高志彬,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邵帅,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高志彬与被申请人邵帅诉讼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父亲邵辉位于沾化区沿河路527号2号楼3单元601室及车库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父亲邵辉位于沾化区沿河路527号2号楼3单元601室及车库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