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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982号

琚翠英与吴长苗、方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琚翠英,吴长苗,方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982号

原告:琚翠英,粮农。

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舫,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长苗,农民。

被告:方田,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兵,城镇居民。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258号花亭大厦709室。

负责人:杨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一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琚翠英诉被告吴长苗、方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琚翠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琚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琚翠英负担。

审判员  黄东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