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088号罪犯李来居,男,1972年8月9日生,哈尼族,文盲,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元环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3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来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来居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来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来居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开荣
审 判 员 向艳萍
人民陪审员 黄继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