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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65号

王超与华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超,华青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65号

原告:王超。

被告:华青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为与被告华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喻 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沿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