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65号
原告:王超。
被告:华青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为与被告华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喻 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沿蒙 来源: